今天,在這兒跟各位推薦一本好書: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
,、、-暢銷書排行榜
本週排行榜第一名:。
很多網友都推薦說讚喔!
下面是整理了、、關於同類書籍的介紹,都是今日的優惠折扣,過了今天價格就會調回原價 趕快點進來撿便宜喔!
點下面的圖片進去, 就可以看到整理的分享!
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
《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 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
在我國罵人有二種下場,一種有罪,一種無罪!
罵人時,為了精確表達情緒,適度宣洩壓力,可能使用強烈語氣或民族特色口頭禪。不過,連法律專家都很難說清楚罵人有罪無罪的界限,不小心罵人,很容易就被檢察官召喚。刑法連我們講話內容都要管,卻管得不清不楚。
自從刑法第309條規範公然侮辱罪後,所有人都喪失了言論自由,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更是無奇不有,五花八門。如何罵人算是藝術?怎樣罵人才不會吃上官司?讓鄧律師來為您說個清楚,講個明白!
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目錄導覽說明
前言
UNIT 1 309
UNIT 2 嘴巴拿上來
UNIT 3 大家說髒話
UNIT 4 靠夭肥婆沒事
UNIT 5 稱讚有錯
UNIT 6 人非聖人
UNIT 7 禍從手出
UNIT 8 龜兒子判決
UNIT 9 看你老師
UNIT 10 罵人
UNIT 11 你是不是人
UNIT 12 爛老闆與壞學生
UNIT 13 詛咒你
UNIT 14 壽龜與王八烏龜
UNIT 15 他媽媽的口頭禪
UNIT 16 罵人無罪有公式
UNIT 17 虛擬世界罵人
UNIT 18 真實的言論自由
UNIT 19 依法罵人
UNIT 20 再見!失控的309
【後記】
蘇東坡被貶至江北瓜州時,一江之隔的金山寺有位佛印和尚,為蘇東坡的好朋友。二人經常打嘴鼓,尤其隔江鬥嘴最有意思。蘇大學士有次心血來潮自我感覺良好寫了首好詩,有禪有意境,詩云:「稽首天中天,亳光照大千,八風吹不動,端坐紫金蓮」。這麼棒的詩,一定要讓佛印這老傢伙瞧瞧,乃差小童火速搭舟送給佛印評鑑,蘇東坡心想你佛印服是不服,應會得個優等之類的評論。殊料,佛印看完後,隨手拿支筆批了「放屁」二字,小童帶著「放屁」批文回報主公蘇大人。蘇大學士喜孜孜接回批文,定睛竟是「放屁」二字,三把火將頭頂草帽燒個精光。
怒從心中來,亳不遲疑片刻,備船過江與佛印這老傢伙講明白、說清楚。到了金山寺,大師早已出門雲遊去了,但留門聯一對:「八風吹不動,一屁打過江」。真不愧為蘇大學士,一點就通,馬上破氣為笑,苦笑的笑,好笑的笑。苦笑是笑自己像個大傻,渡江理論自取其辱;好笑是真的很好笑。不是八風吹不動嗎?怎會放屁之風就吹過江了!譏毀二風就吹動蘇大學士,要謂八風吹不動,孰人能信。
放屁二字,是否侮辱了蘇大人啊?確實一放屁就吹過江了,評詩放屁,實在太有道理。所以說,若蘇東坡擊鼓告狀,控訴佛印公然侮辱,是否成立?表面觀之,似乎有貶損大詩人的名聲地位,但經行為人解釋其內心想法後,瞭解罵人者為藉罵為評,評為裏質,罵為外形,僅看外形焉能正判。判人公然侮辱者,千萬要以裏質為重啊!佛教八風喻,凡人能理難為。假若佛印在世,當被認除辱佛門外,尚成立公然侮辱罪,罰充軍烏煙瘴氣之地,以為懲戒。
從法律的角度解讀,罵人若等同於侮辱,罵人就容易成立犯罪。近年來,為數不少的判決案例,把罵人的用語,解釋成口頭禪,或為另類解讀,反正結論就是沒事,原因無他,判決有罪,連法官都於心不忍。於此,激起深究公然侮辱罪的想法,另言之,就是討論罵人這檔事。你能相信寫寫數字也有事嗎?小姐到店家消費後很不爽,網路Po文說店家「30678」,知道這是什意思嘛?檢察官認為此乃公然侮辱,是閩南語髒話的意思。唉喲!寫寫數字,這樣也有事。小姐說是學人罵,不知其意。罵人這學問,的確不單純。
二隻小猴子同時撿到一條香蕉,為了如何公平分配吵個不停,不得已求助於狐狸,狐狸用手一剝,故意分成一大一小,分到小香蕉的小猴不開心,要求重分,狐狸把大香蕉用力咬一口,交還給另隻小猴,結果換這隻不高興,因為大香蕉變成小小香蕉,又要求重分,狐狸把小香蕉拿過來,再用力咬一口,交還給小猴,這時小猴還是很氣,此時變成小小小香蕉,狐狸沒有使出猙獰的面孔,最後就把香蕉給吃掉了,二隻小猴瞪著香蕉定睛瞧,眼巴巴看著香蕉消失在二小猴的面前。二隻小猴氣憤的看狐狸說:「你土匪啊!你土匪啊!」狐狸說:「你們再說,你們再說,告你們公然侮辱。」二隻小猴同仇敵慨說:「來告啊!來告啊!你這土匪不知道法院會判我們無罪嗎?你死土匪!」(註:請參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立法者認為罵人讓被罵者的人格貶低,造成人格上傷害,所以用刑法處罰罵人者,聽起來好像有道理,認真思考會發現並非如此。從二個面向觀察,一方面來說,實務幾乎把罵人等同於侮辱,然而罵人的定義非常不清楚,像是變型蟲,例如說人家神經病,到底是不是在罵人?司法實務,有的判有罪,有的判無罪,那種才是正確答案,莫衷一是。根本而言,無法清楚界定刑法所謂侮辱的意義。刑法所謂罵人,是相當浮動的概念。
另一方面來說,罵人真正被抓去關的,非常少見,頂多就是罰錢了事,曾經有印象某老兄因為說「菜鳥法官」被判刑八個月,這件是真的被抓去關,不過乃百年不遇,鳳毛麟角之特例,這位歷史上衰到暴的老兄罵誰,罵法官啊!此係特例,非屬原則。假若論罪判刑的原則,都不會抓去關,幾乎都是交錢了事,這種判決像不像狐狸當裁判啊?再從其他角度觀察,罵人若算是犯罪,實務又幾乎沒有出現像衰暴哥抓去關的案例,徒留罵人者一個前科,讓罵人者存在不良前科素行,甚至連申辦良民證都有困擾,就好像以暴制暴的作法。罵人讓受害者人格貶抵,國家作為一個裁判者,也用這種方法,給你一個烙記,藉前科之名,行烙記或罵人之實,這就是實情。
吵架,王八蛋、混蛋是少不了的主角,神經病也常出現。格調低一點來個混蛋,格調高一點來個神經病,或許有人說那來格調高低之分,不過,我覺得神經病層次上稍微高一點。情侶打情罵悄,好像也常常說神經病,又有人說語態、語氣、前後文、現場情狀等等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斷,這不是廢話嗎!乾脆說每個人的身、心、靈有所不同,講出來的話都有不同的含義。
公然侮辱罪經常性的問題,就是繞圈圈的定義,什麼是公然侮辱,就是在罵人,什麼是罵人,就是在公然侮辱。再來看神經病,假若說人家神經病,明確定義是罵人,成立公然侮辱罪,那不得了,認真調查,全國人民舉國上下都曾經犯過罪。事實上,吵架罵人上法院告來告去的刑事案例,數量有增無減,有人說司法淪為道時糾察隊,雞毛蒜皮的罵人小事,攻佔了法院刑事庭,法院就會有更有感,更認真看待罵人到底是用民法來處理比較好,還是當作犯罪加以處理來得洽當。
過往與人吵架,您曾經說了一個字,被告被判刑,沒關係又沒抓去關,得到一個經驗。曾經和人發生爭執,您曾經比了手指頭,被告被判刑,沒關係也沒抓去關,得到一個教訓。這傢伙讓您很不爽,您曾經脫口說個數字,被告被判刑,沒關係還是沒抓去關,得到一個數字會害人的知識。情敵當前,您曾經發自內心說他或她的性器官很臭,沒關係這次還是沒抓去關,得知人家性器官可能很臭的結論。
罵人本來是很單純的事,進入犯罪的世界,變成很複雜的一門學問,姑妄罵人學稱之。末則,若有認為作者沒有將心比心體諒被罵者的想法,這誤會就大了。有人問候我媽媽,我絕對和他沒完沒了。或認為廢除公然侮辱罪,只用民法損害賠償的手段處理罵人行為,會造成有錢人仗勢欺人,胡亂罵人;這樣的想法,只能說杞人憂天,事實上,不會因為擔心有錢人胡亂闖紅燈,而把闖紅燈當作是犯罪行為。
現行實務的作法,只是像狐狸審案,受害者卻是二隻小猴子,也就是說,真正能讓被罵人者得到利益,應是民事程序。假若走刑事程序真的能讓罵人者抓去關,也許被罵者會感到興慰,如本書之前所言,罵人判罪幾乎罰錢了事,如此前提下,法律應如何處理罵人行為,答案應該時清楚了。曾考慮以罵人學為此書名,並以此篇為序言。後來想法變了,書名改了,序言也變,本篇僅得置之於後記,尚祈看倌不吝指正。
Unit 1 309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
因為這條法律規定,罵人很容易成立犯罪。罵人與侮辱,實在很難有條楚河漢界,罵人經常被認為就是一種侮辱行為。看起來,每天存在著成千上萬的犯罪黑數。
人有七情六慾,怒是其中一種,表達的方式從罵天罵地到罵狗罵人,愛怎麼罵就怎麼罵,法律不會管你。罵人可要小心點,法律會管您怎麼罵人。作家梁實秋寫過一本很有名的書「罵人的藝術」,他說:「古今中外沒有一個不罵人的人。罵人就是有道德觀念的意思,因為在罵人的時候,至少在罵人者自己總覺得那人有該罵的地方。何者該罵,何者不該罵,這個抉擇的標準,是極道德的。所以根本不罵人,大可不必。罵人是一種發洩感情的方法,尤其是那一種怨怒的感情。想罵人的時候而不罵,時常在身體上弄出毛病,所以想罵人時,罵罵何妨。」實在切中人心。
討論罵人這事,一定要介紹這位老先生。李耳先生又名老子,講過一本道德經,用極文雅的方式罵人,連聖人也躲不過老子的砲火,他說:「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低俗者喜歡用女性生殖器官罵人,老子則充滿文學味的表示:「玄牝之門,是謂天地根」,他文雅的說生殖器官是天地之門。他又說「捨慈且勇,捨儉且廣,捨後且先,死矣」,白話意思是叫你慈愛卻逞強鬥狠,叫你節儉卻拼命浪費,叫你不要做出頭鳥,卻偏要做老大,最後結論:「去死吧!」老子罵人字字誅璣。老子罵人還有另一層的意思,老子也是爸爸的意思。胡適的「母親的教誨」一文,有句名言:「娘什麼,老子都不老子呀!」意思是說,老子都管不了恁爸,反正老爸就是權威,說了算。罵人,若出自老爸的角度,會變得正正當當,小孩做錯事,老爸罵人只是剛好。從法律層面來看,當然不能苛責老爸罵人,老爸代表著權威,代表著教育,自己生的小孩,對著小孩罵「幹X娘」,總不可能說是侮辱自己的老婆,所以那一定是口頭禪,這樣會犯法嗎?絕對不會。罵自己小孩「你阿媽最好給恁老爸卡注意」,難不成是罵自己媽媽?當然也不是。
由此看來,罵人雖稱不上是一門高深的學問,卻是日常生活常見的行為。罵人可以罵到什麼程度,讓被罵者的權利不能受損,總要有個論斷機制,法律到底要介入到什麼樣的程度?用刑法來處罰罵人者是否合適?還是要求罵人者賠償被罵者或道歉了事呢?真是大哉問!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在我國,罵人很容易成立犯罪,這點無庸置疑。偶聞罵人者,被判公然侮辱罪;或是常見新聞標題為,罵人「幹X娘」判賠九萬元,一字價值三萬元。為了解決文學家所謂「根本不罵人,大可不必」的境界,必須有一套罵人法則,就是「罵人不犯法」。罵可能是種責備,罵可能是種情緒反應,罵可能是口頭禪,罵可能是不自覺的生活態度,罵可能是侮辱。罵人只要不落入侮辱的範疇,就不會被認定是犯罪。刑法要求「不能侮辱人」,並非「不能罵人」。法律實務運作,常常西施說這話沒事,東施說這話就有事,沒有客觀標準。效法聖人老子的智慧,建立在老子權威之上,聯結罵人與刑法的關係。本書結論認為:「罵人無罪」!
我國的第一審法院裡,關於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案件終結量從民國93年的542件升高至102年的1633件,十年間成長兩倍有餘,此尚不包含檢察官不起訴與緩起訴的案件。根據高檢署年報,檢察署的相關案件也是不斷成長,且遭檢察官認為有嫌疑而起訴或緩起訴的比例,從22.33?升到35.72?不僅案件量增加,認定有責之機率也增加。將案件數除以365天,可以說天天都有因為罵人鬧上法院的案件。公然侮辱罪最重不過是處拘役。看起來,司法資源耗費在處理這些無謂口舌之事,實在不值得。長此以往,只會使得法院淪為道德風紀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21*14.8
頁數:192
出版地:台灣
留言列表